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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人称苗以后一年和再一年之田为新、畲而前人对新、畲的解释甚少

2022-11-22 22:28:41 发布 浏览 925 次

周人称苗以后一年和再一年之田为新、畲,而前人对新、畲的解释甚少。孙炎《尔雅注》云:“畲,和也,田舒缓也。”新田,新成柔田也”。《易》董遇注以为“悉耨曰畲”。清代毕沅、陈奂等人受其影响,认为第一、二年之田刚杀除草木,到第三年才开始耕种。这种原理和魏晋南北朝时开生荒的情况相合。《齐民要术·耕田》说,当时“开荒山泽田”需要三四年治理,“乃中为谷田”。但《诗》、《书》中所说的亩是指轮番抛荒的熟荒地,这种地经过杀草木后即可播种。《诗经》中提到的茁亩、新田都是指正在生长作物的田地,若是抛荒之地则应称菜。由于当时还不能精耕细作并缺乏较好的施肥条件,新开的亩经过几年种植,便地力耗竭,不能种植。这和后世开生荒经过数年才成为熟田的情况正相反,而和唐宋时今四川、广东有些地方的畲田较相似。

畲田属于刀耕火种。在田中先把草木除去,晒干后以火焚之,等天雨时再播种。类似的情况在后来的有些少数民族中也能见到,如清人黄叔敬的《台湾使槎录》说,当时台湾“土性浮松,三年后即力薄少收,人多弃旧业,另耕他地,故三年一丈量,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,以为定法”。这和周代的情况很相像。人们对田地经过、新、畲后,便放弃原来的耕地另择他土,即古书上所说的“爰田易居”。田地一般连续耕种三年,故每隔三年要换土和进行相应的调整,如《诗·魏风·硕鼠》:“三岁贯女,莫我肯顾,逝将去女,适彼乐土。”郑玄以为“古者三年大比,民或于是徙”。在《周礼注》中他对“大比”的解释是:“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。”大比以三年为期,这和田地连续耕作三年有关。在三年的种植过程中,地力发挥的作用年与年之间各不相同,周人为了有所区别而给予所种田地相异的名称。

西周以后,农作技术发展,、新、畲之制随之消失。春秋或以后的文献中不复有这方面的记载。

爰田

即易田,指休闲耕作。始见于《左传》僖公十五年。晋惠公时,晋受挫于秦,为取悦于民而作爰田。《国语》也记此事,“爰田”作“辕田”。战国时,有的地方仍保留此制。

爰亦作。《说文解字》有字,许慎以“田易居”释之,又说“爰”,“籀文以为车辕字”,则“爰”、“辕”、“超”相通,有换、易之义。对爰田的解释,唐以前人说法不一。东汉贾逵《国语注》以为“辕,易也,为易田之法,赏众以田。易者,易疆界也”。唐孔颖达《左传注疏》云:“服虔、孔晁皆云,爰,易也。赏众以田,易其疆畔。”则服、孔基本上沿袭贾说,认为晋作易田之法,又赏给晋民田地。晋杜预《左传注》以为晋将一部分公田之税免去,使民得利。和贾说爰田应包括“易田之法”和“易疆界”之说颇有不同。除以上各说外,贾逵还有另一说,以为辕即兵车,有根据田地数摊派车赋之意。这一说法最难成立。韦昭《国语注》指出晋作爰田的目的是为了“赏众”而非要民增加军赋。《汉书》的各家注,对爰田的解释似胜于贾、杜等家,如张晏以为:“周制三年一易,以同美恶,商鞅如割裂田地,开立阡陌,令民各有常制。”指出古代爰田制就是三年一易田,以使民之爰田做到好坏轮换。而孟康注则更加明确,以为商鞅之前就有爰田,和商鞅时不同之处是还要“易居”。这和《诗·魏风·硕鼠》记载的“三岁贯女,莫我肯顾。逝将去女,适彼乐土”的情况相同。郑玄以为由于田地连续种植三年之后,地力耗竭,需要抛荒若干年,于是农民易迁他处,去垦辟经过休闲的田地。可见爰田和易居有连带关系。

春秋时,随着农作技术的发展,土地使用率提高,休闲期相应缩短。《周礼·地官·大司徒》载:“凡造都鄙,制其地域而封沟之,以其室数制之,不易之地家百亩,一易之地家二百亩,再易之地家三百亩。”《遂人》又云:“辨其野之土,上地、中地、下地,以颁田里。上地,夫一廛、田百亩、菜五十亩,余夫亦如之;中地,夫一廛、田百亩,菜百亩,余夫亦如之;下地,夫一廛、田百亩、莱二百亩,余夫亦如之。”因土地肥瘠的差别较大,国家授与农民的田地也分成不同的品级(其中“菜”,是指休耕地)。《大司徒》所说的“不易之地百亩”,当是最好的土地,年年都能耕种。但其余两种,要休闲一年或两年。《遂人》所说“中地”、“下地”和《大司徒》的“一易”、“再易”一样,要休闲一至两年。其上地的田和菜共为一百五十亩。清沈彤《周官禄田考》以为是“三分百五十亩而岁耕其二”,即每年耕百亩休五十亩。《周礼》中所记述的田制,当是春秋晚期、战国早期的情况。表明当时只爰田而不易、居。因为农业技术的进步,田地休耕的年限也相应缩短,最长不过两年,和过去休闲三五年或更长时间大不相同。特别是其中部分田地已无须休闲,表明爱田制正在走向消亡。战国时,爰田制停止的时间随地而异。据《吕氏春秋》,魏武侯时魏国大部分地方的田地可以连续耕作,而邺还需要保留隔年休闲之制。秦在经济上的发达程度似不及魏,故商鞅变法后犹有爰田的残余。

贡、助、彻

春秋时期以前的租税制度。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记载:“夏后氏五十而贡,殷人七十而助,周人百亩而彻,其实皆什一也。”历代经学家和现代史学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,但都肯定中国古代实行过贡、助、彻法。孟子所说的“夏后氏”、“殷人”、“周人”,有人认为是纵的朝代排列,指夏、商、西周三朝,夏朝行贡法,商朝行助法,西周行彻法;也有人说是夏、殷遗民和周人的横的排列,贡、助、彻均为西周时期施行的赋税制度。孟子原意,当指前者,但西周除行彻法外,确也有助有贡。夏朝是否仅行贡法,商朝是否仅行助法,则缺乏可靠的记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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